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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26 12:5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技术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修订。现将《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是对国家药品标准的补充,是天津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及监督管理等应遵循的法定依据。

    二、本规范主要由凡例、正文和附录及附表构成,除国家药品标准外,凡在我市炮制和使用的中药饮片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与本规范未收载的中药材品种,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制定企业中药材标准,保证原料质量。

    三、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同品种中药饮片标准同时废止。天津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已印制的包装材料须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四、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五、我局将组织开展《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的宣贯和培训,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并对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六、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范标准,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有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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