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2017年11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情况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许可证号 |
注册地址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批准时间 |
1 |
津20150005HZ |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54号 |
制剂室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
制剂室负责人:闫晨、质量负责人:李彬 |
变更后:制剂室负责人:李彬、质量负责人:闫晨 |
2017/11/20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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