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天津市儿童医院制剂室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2018年4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情况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许可证号 |
注册地址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批准时间 |
1 |
天津市儿童医院 |
津20150004HZ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25号 |
法定代表人 |
彭林 |
刘薇 |
2018/4/27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