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津药监五办当罚〔2020〕7号
当事人: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000660336538M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景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李洪芳 ,执法证号: 63138
执法人员: 李晓龙 ,执法证号: 72920
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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