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2020〕14号
当事人: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4770630842X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永信03公寓13层D、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常绍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永信03公寓13层D、E的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该注册地址无此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屋内已无经营使用的设施设备。现为中琨工程咨询天津分公司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质量负责人陈怡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均是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违反有关程序规定。
2020年9月底,当事人因房租按季度交付,到期后并未进行缴纳房租,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永信03公寓13层D、E的经营场所不再进行租赁。在该注册地址的原有设备已经搬走,人员也已经撤离。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上述行为满足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顺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常绍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受委托人陈怡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陈怡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受委托人曹绍明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曹绍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现场笔录1份,共2页;对陈怡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现场照片1份,共3页。
4.《房屋租赁合同》1份,共2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
2020年11月18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20〕1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1月24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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