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区九纬路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1-26 14:13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4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区九纬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000MA05W6125X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新义信里8-4号

    法定代表人:张珣

2020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区九纬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15袋“金锣QQ香肠优惠装”(规格为80g*5、商品编码为6927462209922、价签价格为10.90元/袋)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上述涉案物品现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上述商品进货渠道是由华润物流统一从厂家采购,而后由物流仓库配送到当事人店内。上述商品保质期为90天,生产日期为9月8日的上述商品在现场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店员工作疏忽导致未及时清理上述产品。上述产品最后一次销售记录是2020年11月24日,售价为10.90元/袋,自超过保质期以后没有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3.5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涉案物品销售单据、对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经理所做的现场笔录等材料、对受委托人所做询问笔录等材料。

4.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2号),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规格为80g*5、商品编码6927462209922、价签价格为10.90元/袋的15袋“金锣QQ香肠优惠装”;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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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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