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盛通达乐器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标识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2-09 10:48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8

当事人:天津市翔盛通达乐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577573U                         

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潘庄子村东300

法定代表人:苏伟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潘庄子村东300米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的举报,于20201125日,对天津市翔盛通达乐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内发现标有YAMAHA注册商标的架子鼓1套,在其生产场所内发现YAMAHA注册商标标识608个、津宝注册商标标识6个、“Knight”注册商标丝网印刷板2个。执法人员于1126日、1221,对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姚连霞进行了询问调查。20201125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注册商标标识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40个津宝牌军鼓、“津宝”注册商标标识、“Knight”丝网印刷板、YAMAHA爵士鼓、YAMAHA注册商标标识,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假冒产品、标识,侵犯了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于201910月,生产1YAMAHA爵士鼓,销售单价808元,产品未售出;于20201121日,生产销售津宝牌军鼓40个,销售单价80/个,违法经营额3200元,产品全部售出。以上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对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00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伟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受委托人姚连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微信截图、丝网印刷板照片、询问笔录、消费者淘宝订单截图、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举报信及鉴定书、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回复函、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星海乐器支付宝交易清单、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等材料。

本委于20211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13),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12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并认识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错误,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并提出目前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请求减少罚款数额。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予以采纳。

当事人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津宝”注册商标标识6个、“Knight”丝网印刷板2个、YAMAHA爵士鼓1套,YAMAHA注册商标标识608个;2、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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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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