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味黑花生案(津市监执罚〔2021〕1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2-22 11:0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2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355036719XU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泰山道5号增1

负责人:刘建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012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原味黑花生进行抽样检验。202115日,执法人员根据原味黑花生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的原味黑花生过氧化值经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原味黑花生是当事人于20201125日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01027日,购进数量为5kg,于2020112820201231期间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为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入库记录、购进票据、配送单、销售票据;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FI-15623-2020);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

202124日,我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黑花生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没款合计5004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