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津市监执罚〔2021〕8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6-28 09:4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82号


当事人:天津浩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

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5503750779                           住所(住址

):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厚园12-1-402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曾浩瀚 身份证(其

他有效证件)号码:522****************17联系电话:

136*********8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

020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1日购入了1节规格型号为T600-25U的校正节,2020年1月1日为上述校正节伪造了印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日将上述校正节及证明材料交付设备承租方使用。设备承租方未对上述校正节单独支付费用,本案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事实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涉案校正节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结算单复印件。    3

.当事人塔式起重机施工服务合同复印件、塔式起重机租赁投标文书复印件、设备承租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伪造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零部件合格证复印件、中联重科关于产品质量证明书真伪的鉴定书、中联重科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联重科官网截图、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5

.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校正节的安全鉴定材料、当事人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函。    2

021年6月15日,我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    当

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单据、记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权限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政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实施混淆行为的校正节1节;2.罚款20000元 。    当

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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