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文涉嫌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且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6-29 10:4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执罚2023244

当事人:王向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04******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本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783号的经营场所内有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且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本委于202316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主动向本委提供了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2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与齐齐哈尔市美之印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协议》,协议约定广告素材由齐齐哈尔市美之印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责搜集提供,当事人负责广告制作,广告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在“拼多多”APP中的“多多买菜”平台销售“味春晓清香型葵花籽油5L/桶”产品的宣传广告中有“非转基因 滴滴珍贵好油 新鲜营养 轻盈身心”的字样,属于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行为。又查,当事人购进“味春晓清香型葵花籽油5L/桶”1000桶,购进价格为60/桶。用于在“多多买菜”平台上销售,销售价格为65.99/桶。截至我委调查时为止,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利润为5990元。本案违法所得为5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拼多多”APP中“多多买菜”平台截图照片、询问笔录;

3.《广告协议》、《买卖合同》、《多多买菜商家服务协议》。

本委于2023220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3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990元;

罚没共计:1199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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