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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职责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13 13:58

按照《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和《天津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9 〕11号),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市市场监管委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同时接受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业务指导。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管(除药品外,下同)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涉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负责工商、质监、食品、商标、食盐质量监管、物价、专利,以及商务部门汽车销售、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行业、餐饮业、会展业、违反商务管理规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省级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四)配合做好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级大型活动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工作。

(五)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六)承担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七)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完成市市场监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工作。

(九)市区分工

1.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省级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原则上以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主。

各级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相关方面行政执法的专业性。

2.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片区药品监管机构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负责所派驻片区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检查和处罚。各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市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药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

3.市市场监管委、市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具体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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