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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高度限位装置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1-03-22 10:50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及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起重机械产权、使用单位在采购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时应选取符合《通知》要求的起重机械,避免因安全问题影响生产和使用。

(二)开展自查。各使用单位要对各自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所用高度限位装置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设备,应制定计划完成整改。

二、加强服务,严把检验关

(一)按照《通知》要求,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增加相关检验项目、调整作业指导书相关内容,202151日起,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41日前,检验机构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发现使用不满足《通知》要求限位装置的,应书面告知相关使用单位,提示其对限位装置进行升级。

三、监察机构做好宣传工作,加强监督监察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推动工作,摸清底数,稳步有序推进。

(二)在办理桥式、门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首次启用、移装变更、改造变更)手续时,发现未满足《通知》要求的起重机械的,应提示相关单位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在检查时重点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及落实情况,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司机、指挥等相关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对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信息收集,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各区市场监管局每季度填报“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情况统计表”,该表已整合到“三年行动季度报表”中,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填报(首次报送日为2021625)20221025日报送本次工作总结。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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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