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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1-04-23 18:17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本市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20号),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对我市研制生产国家标准物质的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市已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获证单位开展自查。本市获证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按时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我市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单位、获证标准物质清单及自查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检查小组对获证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研制生产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国家标准物质的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未按时报送自查情况的研制生产单位,全部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按《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中“现场监督检查内容”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620日,本市获证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625日前将《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包括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

(二)检查阶段。202171日至731日,市市场监管委检查小组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获证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三)整改阶段。202181日至8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被检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至检查小组予以确认。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总结阶段。202191日至920日前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包括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3)、《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被检查单位整改材料等一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获证单位主体责任。国家标准物质是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用于统一全国化学、生物等领域量值的重要依据。本市各获证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研制、生产和管理,强化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保障量值准确可靠。要认真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和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小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切实做好监督检查与服务。标准物质涉及领域广且技术性强,市计量院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开展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获证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结合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要深入了解我市获证单位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解读,开展“政策+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我市获证单位的法制计量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生产和供应,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三)严格检查工作纪律。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联系人:于燕茹 电话/传真:27182074

       邮箱:scjgjlc@tj.gov.cn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C213


     附件:1.天津市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及数

2.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

         3.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

         4.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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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