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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中使用信用修复文书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1-11-16 16:55

津市场监管信监〔202138

各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已完成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相关模块的升级改造工程,于20211116日起,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在线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修复文书,具体包括: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信用修复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五、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六、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

七、信用修复协助函;

八、送达回证。

请各区局做好新旧文书衔接工作,规范使用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文书。


附件: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文书

                        2021111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