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基础上,2019年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央组织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民航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其中第15条规定:“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对此条政策解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组织形式。在福建等地先行先试基础上,此次将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政策向大陆各地进一步推广。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出资方式、经营业务、经营交流上可享有更多选择和便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促进两岸农民组织管理经营借鉴和资源共享,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现就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民合作社提交要件规范明确如下: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均可作为其身份证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如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表。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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