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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8 18:35

 

 

关于《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的政策解读

 

为巩固深化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成效,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港口降费提效优化环境工作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规则》如下解读

一、修订《规则》的必要性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指出,“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探索制定分行业价格行为规则或议价规则,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对制定完善价格行为规则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按照全市机构改革安排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65号)规定,“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属于我委职责。

三是在国家层面,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2018年6月《规则》出台以来,总局公布并正式施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若干新的政策,并已就修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分别于2018年底至2019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已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等规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则》应进行修订。

二、《规则》的修订过程

结合我委开展的港口降费提效优化环境工作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治理行动,在日常港口检查中采取座谈、调研等形式,摸清港口作业流程及经营特点。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以我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名义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13号)。

三、《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六条,可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第一条——第四条)明确了制定《规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管机制等内容;第二部分(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相关义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业协会作用等内容;第三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针对港口经营者、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禁止性价格行为提出要求,共列举5条31款禁止性价格行为第四部分(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为《规则》的兜底条款,说明消费者的权益和法定渠道,界定港口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则》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在修订过程中,一是结合《价格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港口经营人”的含义,力求将“港口经营者”的概念界定得更为精准。二是增加相关条款,体现《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港口降费提效优化环境工作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号)中关于实行港口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三是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出台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新编写了明码标价部分的相关条款。同时删除、合并了部分条款,使《规则》整体更为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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