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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2-25 17: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进一步优化许可程序,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和《细则》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一制三化”改革等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情况,有必要修订《办法》和《细则》。

    (二)修订《办法》和《细则》是顺应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技术发展进一步助推食品经营模式多样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办法》和《细则》进行修订。

    (三)修订《办法》和《细则》是适应基层监管需求的需要。现行《办法》和《细则》对规范我市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近5年来,在日常许可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  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困惑。

    (四)《办法》和《细则》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重新公布。《办法》和《细则》由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要对《办法》和《细则》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后继续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办法》的总体框架与原《办法》基本一致,分为七章(共四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职责部门名称。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我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三级职责部门,分别修改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简化申请材料。一是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再提供复印件。二是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无需再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设备设施布局图,只需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三是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无需再提交相关截图资料,只需提供网站网址或所在第三方平台名称。四是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压缩办理时限。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2.0版事项清单》(津政务发〔2019〕37号)要求,一是将受理申请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若除去现场核查时限,应为4个工作日);二是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延长期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三是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至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四是将现场核查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四)部分许可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完善应当取得许可和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一是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含冷荤菜”和“不含冷荤菜”。二是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含啤酒”、“不含啤酒”和“含泡制酒”、“不含泡制酒”。三是明确只含蒸煮类热食制售,应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四是明确只含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应在半成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五是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七)推进许可全程电子化。申请人可以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相关事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允许食品经营者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展示。

    三、《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细则》分为六章(共七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与《办法》修订后的相关规定相适应。根据《办法》的有关修订内容,相应修订《细则》以便配套实施。

    (二)调整部分章节布局。将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部分通用审查要求,统一调整归至“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使整体层次更清晰。

    (三)细化餐饮服务用水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四)明确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场所内进行加工制作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备餐,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除裱花蛋糕),自制饮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等六类情形,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场所内进行。

    (五)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禁止经营项目。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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