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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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1009Y/2020-011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市场监管\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被《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废止
有   效  性 :
失效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同时,要将食品销售者经营食盐、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一并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补足食品销售者主体数据信息缺失。

(二)严格评定风险等级。各区局要严格评定标准和程序,采取数据采集补录与风险等级评定相关结合,做到逐户检查、逐户采集、逐户补录、逐户定级,认真完成辖区食品销售经营主体风险等级初次评定,坚持杜绝走过场、闭门造车、凭空捏造情形的发生。年内,完成全市食品销售经营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打下坚实基础。

三、扎实开展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局要树立动态风险评定与日常监督检查一体化的工作理念,将动态风险评定项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的检查频次,严格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内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在被检查对象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0176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

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市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六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七条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供货商数量、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并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

第十条 区局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 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本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销售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评定新设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区局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

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六条 区局应当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二条 区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局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经营规范化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1-1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序号

评分项(共40分)

参考分值

得分

1

(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3分)

面积(

50以下

51-200

201-1000

1001以上

 

分值

1

1.5

2

3

2

预包装食品单品数(3分)

常温

1分)

数量

500以下

501-2000

2001-5000

5001以上

 

分值

0.2

0.5

0.8

1

冷藏、冷冻

2分)

数量

100以下

101-300

301-1000

1001以上

 

分值

0.5

1

1.5

2

3

散装食品单品数(5分)

常温

2分)

数量

1-100

101-300

301-1000

1001以上

 

分值

0.5

1

1.5

2

冷藏、冷冻

3分)

数量

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以上

 

分值

1

1.5

2

3

4

食用农产品销售(6分)

水产品

1.5分)

数量

10以下

11-50

51以上

——

 

分值

0.5

1

1.5

——

畜禽产品(1.5分)

数量

10以下

11-50

51以上

——

 

分值

0.5

1

1.5

——

其他食用农产品(1分)

数量

50以下

51-100

101以上

——

 

分值

0.3

0.6

1

——

进口食用农产品(2分)

数量

10以下

11-50

51以上

——

 

 

分值

0.5

1

2

——

5

特殊食品(6分)

种类

10以下

11-50

51以上

——

 

分值

2

4

6

——

6

现场制售食品(12分)

单品数

9分)

数量

10以下

11以上

 

 

分值

4

9

含裱花蛋糕(3分)

3

7

食盐(1分)

销售不同产地食盐

本地食盐

外地食盐

兼售

——

 

 

分值

0.5

0.8

1

——

8

供货者数量

4分)

数量

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以上

 

 

分值

1

2

3

4

9

得分总和

 

备注:

1: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缺项的,对应的得分为“0”

2:含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内部运输、食品陈列展售场所的面积总和。

3:各数值均为整数,如有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量单位:个,面积单位:m2

4:单品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指独立展售食品的品种数。

5.表中水产品、畜禽产品、其他食用农产品均不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

6:特殊食品: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

1-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序号

评分项(共40分)

参考分值

得分

1

集中交易市场类型(5分)

类型

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

 

分值

5

3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类型(5分)

时间

食用农产品

食品

 

分值

2

3

3

入场(网)销售者数量(5分)

批发(3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1

2

3

零售(2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1

1.5

2

4

入场(网)销售者在售食品种类(10分)

进口 (5分)

预包装食品

1.5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0.5

1

1.5

散装食品

1.5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0.5

1

1.5

特殊食品

2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1

1.5

2

国产 (5分)

预包装食品

1.5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0.5

1

1.5

散装食品

1.5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0.5

1

1.5

特殊食品

2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1

1.5

2

5

入场(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数量(15分)

进口  (9分)

畜禽产品(5分)

冷藏冷冻(4分)

户数

10以下

11以上

  

分值

2

4

常温 (1分)

户数

10以下

11以上

 

分值

0.5

1

水产品 (2.5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1.5

2

2.5

果蔬类  (1.5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0.5

1

1.5

国产 (6分)

畜禽产品(3分)

冷藏冷冻(2分)

户数

10以下

11以上

 

分值

1

2

常温 (1分)

户数

10以下

11以上

分值

0.5

1

水产品  (2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1

1.5

2

果蔬   (1分)

户数

10以下

1150

51以上

分值

0.5

0.8

1

得分总和

 

备注:1.各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评分项因实际情况同时存在多种选项的,得分为累加分;缺项的,得分为“0”

   2.“得分栏各项得分按实际分值填写,可以有小数,但得分总和,应四舍五入取整。

   3.“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1-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序号

评分项(共40分)

参考分值

得分

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方式5分)

方式

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分值

4

1

5

2

在售普通食用农产品的种类(27分)

进口

11分)

猪肉

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1

牛羊肉(3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2

禽肉

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1

水产品(2分)

品类

鲜活

冷藏

冷冻

 

分值

1

0.5

0.5

果蔬类(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0.5

0.5

国产

16分)

猪肉

4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3

0.5

0.5

牛羊肉(5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4

0.5

0.5

禽肉

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1

水产品(3分)

品类

鲜活

冷藏

冷冻

分值

2

0.5

0.5

果蔬类(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1

3

在售认证食用农产品品类(4分)

品类

无公害

绿色

有机

分值

1

1.5

1.5

4

供货者数量(4分)

数量

10以下

11以上

分值

2

4

得分总和

 

备注:1.此表用于只单纯经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

  2.各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同时存在多种选项的,得分为累加分;缺项的,得分为“0”

   3.“得分栏各项得分按实际分值填写,可以有小数,但得分总和,应四舍五入取整。

   4.“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1-4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序号

评分项(共40分)

参考分值

得分

1

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面积(5分)

面积()

500以下

501-2000

2001以上

 

分值

2.5

3.5

5

2

贮存的食用农产品种类(35分)

进口

23分)

猪肉

5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1

3

牛羊肉(5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1

3

禽肉

5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1

3

水产品(5分)

品类

鲜活

冷藏

冷冻

 

分值

1

1

3

果蔬类(3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1

1

国产

(12)

猪肉

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1

牛羊肉(3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1

1

禽肉

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0.5

0.5

1

水产品(3分)

品类

鲜活

冷藏

冷冻

分值

2

0.5

0.5

果蔬类(2分)

品类

常温

冷藏

冷冻

分值

1

0.5

0.5

得分总和

 

备注:1.各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评分项因实际情况同时存在多种选项的,得分为累加分;缺项的,得分为“0”

 2.“得分栏各项得分按实际分值填写,可以有小数,但得分总和,应四舍五入取整。

   3.“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2

2-1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分值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24项)

1.经营资质

1.1

销售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项目是否相符

2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1

2.2

销售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

2.3

展售食品是否未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合理缺项

1

2.4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1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抽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2

3.2

抽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2

3.3

抽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

3.4

抽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是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

3.5

抽查的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合理缺项

2

3.6

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合理缺项

1

3.7

抽查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合理缺项

1

4.从业人员管理

4.1

食品销售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4.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合理缺项

1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5.1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5.2

食品贮存是否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1

5.3

食品销售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1

5.4

对销售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合理缺项

1

5.5

食品销售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

5.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合理缺项

1

5.7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

5.8

是否建立并执行问题食品处置制度

1

5.9

食品销售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1

食品特殊检查项目(17项)

6.食盐

销售

6.1

抽查的食盐,是否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购货凭证、合法有效的食盐批发许可证件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合理缺项

4

6.2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合理缺项

1

7.食用农

产品销售

7.1

抽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合理缺项

2

7.2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合理缺项

2

8.进口食

品销售

8.1

抽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合理缺项

2

8.2

抽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合理缺项

1

9.食品销售(批发)企业

9.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合理缺项

1

9.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不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合理缺项

1

9.3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合理缺项

1

9.4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合理缺项

2

9.5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合理缺项

1

9.6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是否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合理缺项

1

9.7

是否设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

合理缺项

2

10.现场

制售

10.1

食品现场制售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合理缺项

1

10.2

现场制售食品过程中,食品添加剂贮存、食用和公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合理缺项

1

11.特殊食品销售

11.1

抽查在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按照规定注册或备案

合理缺项

1

11.2

销售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字样

合理缺项

2

11.3

抽查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合理缺项

1

得分总和

 

备注:1.选择,得分,选择合理缺项不得分。

   2.各评分项,累加总和为60分。

2-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分值

1.主体资格

1.1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

2.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合理缺项

3

2.2

是否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合理缺项

1

2.3

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

2.4

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合理缺项

1

3.经营条件

3.1

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

合理缺项

1

3.2

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合理缺项

1

4.入场(网)销售者准入管理

4.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依法更新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且入场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合理缺项

3

4.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合理缺项

1.5

4.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合理缺项

1.5

4.4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或者进行备案,取得备案号。

2

5.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

5.1

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5

5.2

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且不准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合理缺项

3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分值

6.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

6.1

是否设立快速检测中心(室),并按照规定开展日常检测。

合理缺项

5

7.日常检查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处置报告

7.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检查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发现的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或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合理缺项

3

7.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合理缺项

4

8.信息公示

8.1

是否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或者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在网络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9.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情况

9.1

是否使用《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合理缺项

6

9.2

是否不准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的销售者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合理缺项

4

10.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10.1

是否按照市场监管委制定的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合理缺项

6

得分总和

备注:1.各评分总和为60分,选择,得分,选择或者合理缺项,不得分。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服务活动的,还应当根据其具体经营活动,分别

    对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分值表进行评价。

2-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分值

食用农产品通用检查项目(11项)

1.主体资格

1.1

持有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5

2.经营条件

2.1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合理缺项

2

3.食用农产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且包装物或者标识标注信息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2

3.2

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该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合理缺项

6

4.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4.1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0

4.2

是否按照规定查验并留存所售畜禽水产品相关票证。

5

4.3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2

4.4

自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如实记录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合理缺项

2

4.5

是否使用按照市场监管委制定的范本印制的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5

4.6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且按照规定对发现的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2

4.7

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时,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合理缺项

1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销售企业特有检查项目(5项)

5.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5.1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

5.2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

2

5.3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并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是否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6

6.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

6.1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6

6.2

批发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2

得分总和

备注:各评分总和为60分,选择,得分,选择或者合理缺项,不得分。

2-4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评定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分值

1.主体资格

1.1

食用农产品贮存提供者持有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8

2.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2.1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5

2.2

是否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出货台帐制度,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

5

2.3

提供贮存服务的食用农产品的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保存六个月以上。

4

2.4

是否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并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4

2.5

是否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4

2.6

是否不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8

2.7

贮存肉类冻品是否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6

2.8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6

2.9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

4

2.10

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合理缺项

6

得分总和

备注:各评分总和为60分,选择,得分,选择或者合理缺项,不得分。

附件3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     年度)               (编号)

主体

信息

名称

地址

业态

食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年度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主体风险

核减分值

风险等级得分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核减分值)

分值风险等级

□A□B□C□D

主体

风险等级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形)

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形)

★□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

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

建议上调个风险等级不调整风险等级下调个风险等级

下一年度风险等级

备注

填表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附件4

4-1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24项)

1.经营资质

*1.1

销售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项目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2.2

销售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3

食品是否未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是 

合理缺项

2.4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抽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3.2

抽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3.3

抽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抽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是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5

抽查的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合理缺项

3.6

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7

抽查在售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合理缺项

4.从业人员管理

4.1

食品销售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合理缺项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5.1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2

食品存放是否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5.3

食品销售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5.4

对销售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合理缺项

5.5

食品销售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5.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合理缺项

5.7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5.8

是否建立并执行问题食品处置制度

5.9

食品销售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食品特殊检查项目(17项)

6.特殊食品

、进口食品、现场实轴食品、食品销售(批发)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6.1

抽查的食盐,是否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购货凭证、合法有效的食盐批发许可证件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合理缺项

6.2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合理缺项

6.3

抽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合理缺项

6.4

抽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合理缺项

6.5

抽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合理缺项

6.6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合理缺项

6.7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不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合理缺项

6.8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合理缺项

6.9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合理缺项

6.10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合理缺项

6.11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合理缺项

6.12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是否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合理缺项

6.13

食品现场制售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合理缺项

6.14

现场制售食品过程中,食品添加剂贮存、食用和公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合理缺项

6.15

抽查在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按照规定注册或备案

合理缺项

6.16

销售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字样

合理缺项

6.17

抽查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合理缺项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备注: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特殊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特殊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4-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主体资格

1.1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合理缺项

2.2

是否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合理缺项

2.3

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4

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合理缺项

3.经营条件

3.1

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

合理缺项

3.2

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合理缺项

4.入场(网)销售者准入管理

4.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依法更新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且入场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合理缺项

4.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合理缺项

4.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合理缺项

4.4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或者进行备案,取得备案号。

5.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

*5.1

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5.2

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且不准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合理缺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6.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

*6.1

是否设立快速检测中心(室),并按照规定开展日常检测。

合理缺项

7.日常检查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处置报告

7.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检查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发现的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或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合理缺项

7.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合理缺项

8.信息公示

*8.1

是否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或者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在网络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情况

9.1

是否使用《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合理缺项

*9.2

是否不准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的销售者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合理缺项

10.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10.1

是否按照市场监管委制定的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合理缺项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4-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食用农产品通用检查项目(11项)

1.主体资格

1.1

持有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2.经营条件

2.1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合理缺项

3.食用农产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且包装物或者标识标注信息符合规定。

合理缺项

3.2

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该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合理缺项

4.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4.1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2

是否按照规定查验并留存所售畜禽水产品相关票证。

4.3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4.4

自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如实记录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合理缺项

4.5

是否使用按照市场监管委制定的范本印制的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4.6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且按照规定对发现的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4.7

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时,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合理缺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销售企业特有检查项目(5项)

5.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5.1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2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

*5.3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并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是否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6.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

*6.1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6.2

批发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4-4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主体资格

1.1

食用农产品贮存提供者持有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2.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2.1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2.2

是否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出货台帐制度,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

*2.3

提供贮存服务的食用农产品的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保存六个月以上。

2.4

是否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并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2.5

是否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2.6

是否不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2.7

贮存肉类冻品是否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2.8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合理缺项

2.9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

2.10

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合理缺项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附件5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态

食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许可证编号或

社会信用代码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次检查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   检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按照 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检查了(   )项内容:其中:

重点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检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处理结果: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食品销售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说明(可附页):

执法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备注:被检查单位为食品销售者的填写许可证编号,其他业态类型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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