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对《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1009Y/2020-0178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市场监管质发〔2020〕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市场监管\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对《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天津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对原《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对新修订的《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722日(星期三)。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C座,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发展处,邮编300100

电子邮箱:scjgzlfzc@tj.gov.cn


附件:1.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20207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立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质量奖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本市质量领域质量管理先进和工作业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荣誉。天津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实现质量立市。

第三条 天津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天津质量奖和天津质量奖提名奖,表彰名额为天津质量奖的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5个;天津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选委主任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评选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评选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

  (二)审定秘书处拟定的天津质量奖有关制度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选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天津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评选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天津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培育、申报和评选等工作;

(二)委托具备质量奖评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工作,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向评选委报告天津质量奖的评选结果,提请评选委审议;
  (四)负责组织修订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程序;
(五)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对评审组聘请的评审专家进行确认;
  (六)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及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天津质量奖评选程序,编制具体评选工作计划;

(二)负责从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并报秘书处审定;

   (三)负责组织天津质量奖的相关培训、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选报告等;

  (四)汇总并向秘书处报告天津质量奖评选结果。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本区、本行业天津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宣传及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天津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的中小企业争创天津质量奖。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天津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应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秘书处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津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和管理办法、评选标准、评选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天津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经秘书处指定的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经秘书处指定的行业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推荐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反馈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秘书处按照推荐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征求评选委各成员单位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选委审议。评选委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天津质量奖获奖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奖个人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奖个人奖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并对评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由秘书处报评选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天津质量奖,并将其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津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秘书处报评选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天津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天津质量奖标识仅限于评选委、秘书处组织开展奖项评选、宣传推广等活动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该标识进行产品、服务宣传或者开展其他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与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对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选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天津质量奖申报评选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修订说明


为更好开展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树立先进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和激励各类企业和组织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市市场监管委于2019年启动了《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天津质量奖是我市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授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20149月,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天津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总计完成了3届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共67家企业申报,19家企业获奖。天津质量奖的评选过程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价值显著的质量管理标杆,同时在引导推行卓越管理模式、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深入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建设及全面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众多企业在参与创奖过程中获益良多。例如,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成了首个省级电力物联网实验室,联合华为建成首个基于鲲鹏生态的电网云和数据中台,建成首个零能耗智慧建筑,实现能量100%自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奖后,药品被纳入高质量层次分组区域,在经济技术评价指标体系中获得了加分等政策倾斜,这些优势为该企业在江苏、陕西、西藏、青海等省份的招标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现行《管理办法》已经到期,且在实际运行中还有欠缺和不足,如评选程序的公开透明应该继续加强、激励引导制度应该更加明确、奖项设置应该更加全面、组织申报范围应该更加广泛、退出机制及获奖后续监督管理应该更加完善等等。因此,需要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可行性

1.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并参照兄弟省市修订后的质量奖管理办法,在总结我市前三届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奖项设置、申报条件、申报评选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2.修订的具体措施

成立《管理办法》修订小组,通过充分调研、开展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本市有关委办局、业协会、有关企业及质量管理方面专家学者等多方面的意见,按照重企业参与、重品牌培育、重持续创新、重政策引导的原则,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保证修订内容符合实际、科学合理。

二、修订过程

2019年底,《管理办法》修订小组成立并着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召开3次专家论证会,5次工作人员碰头会,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成功做法,并认真学习研究《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兄弟省市修订后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如:《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8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送审稿)》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本办法。

三、修订的创新点和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创新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将框架由原“八章”整合为“七章”,总条款数量由“二十七条”增加至“三十一条”。修订的创新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激励引导,鼓励中小企业申报。

二是弘扬工匠精神,增设天津质量奖个人奖。

三是增强公开透明,规范了申报评选程序、进一步明确

了评选委、秘书处、评审组的职责等。

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明确了组织和个人获奖后的监督管

理、增加了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

五是规范了天津质量奖标识的使用范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突出激励引导,弘扬质量创新。设立质量奖的主要目的在于树立质量标杆企业、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励引导更多组织和个人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增加天津质量奖个人奖并明确申报条件。为充分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鉴于中国质量奖和先进省市均有质量奖的个人奖项,本次修订增加了天津质量奖个人奖(第四条)、同时明确了天津质量奖个人奖的申报条件(第十二条),丰富了奖项同时也扩大了评审范围,突出显示了“以人为本”的质量要素。

二是鼓励中小企业申报。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引导,本次修订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第十一条),鼓励中小企业申报争创天津质量奖,帮促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是明确各区设立质量奖的依据。为深化组织与个人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本次修订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质量奖的依据(第三十条)。

四是明确了奖励经费。为激励组织和个人持续质量改进,调动创先争优积极性。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奖项奖励经费金额及来源(第二十二条)。

五是为了加强了组织和个人获奖后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质量奖的权威性、含金量,对申报方提供虚假资料的,撤销奖励,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并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第二十四条)。

2.增强公开透明。围绕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本次修订明确了评选委、秘书处以及评审组的工作架构及职责分工(第六、七、八条);明确了向社会公示的期限(第二十条);并对原《管理办法》中第四章与第五章进行了整合合并,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和评选程序。

3.完善监督管理。本次修订增加了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保证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天津质量奖评选材料保存期10年(第二十九条)。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