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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职责清单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6 20:34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产品质量检验与鉴定 

1.1

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和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的抽检任务



1.2

四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



1.3

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



1.4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证检验



1.5

相关产品委托检验



1.6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



2

天津市产(商)品质量及缺陷产品风险分析与研究等综合管理

2.1

天津市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研究综合管理



2.2

天津市缺陷产品分析与研究及召回


3

承担和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3.1

标准的制修订



3.2

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

开发研究新的检验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4.1

开发研究新的检验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5

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5.1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和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的抽检任务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和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的抽检任务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4、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专栏6提升检验检测能力:02检测机构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03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95日):

四、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二十一)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实施) 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8、《关于同意建立市标准情报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复函》(津政办函〔1984〕41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天津市标准情报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津编事字〔2005〕83号)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10、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资质认定验收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验字(11)号)(涉及玩具产品、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石油制品、精细化工产品、印刷装潢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食品添加剂、建材产品及金属制品、劳保用品、首饰饰品、有色金属材料、车及零部件、健身器材、电池及零部件、化学分析)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20008)

1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015)津安监检乙1003)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下达任务的各级政府的委托授权下,独立开展抽检工作。


运行流程

接受任务→抽样→检验→出具报告→质量分析等结果报送


运行要件

抽检委托书、抽检实施方案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






四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四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4《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设备监理、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专栏6提升检验检测能力:02检测机构建设: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95日):

四、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二十)深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加快形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助推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加强质量提升。(二十一)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实施)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8、《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9、《关于同意建立市标准情报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复函》(津政办函〔198441):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天津市标准情报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津编事字〔200583)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11、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资质认定授权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认字(545)号)

12国家运动健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资质认定授权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认字(591)号)

13、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认定授权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认字(400)号)

14、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00142

15、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认定授权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认字(196)号)

16、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00139)

17《关于成立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国质检科联【2009】606号)

18、《关于批准化妆品等5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技监局监函【1994】403号)(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9、《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成立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的通知》(国质检科联【2014】30号)

20、《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成立国家运动健身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的通知》(国质检科联【2016】29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下达任务的政府委托授权下,独立开展抽检工作


运行流程

接受任务抽样检验出具报告→质量分析等结果报送


运行要件

抽检委托书、抽检实施方案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






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信息表


序号

1.3


名称

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4《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设备监理、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专栏6提升检验检测能力:02检测机构建设: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实施)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8、《关于同意建立市标准情报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复函》(津政办函〔198441):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天津市标准情报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津编事字〔200583)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10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资质认定验收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验字(11)号)(涉及玩具产品、电器产品、石油制品、精细化工产品、印刷装潢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食品添加剂、建材产品及金属制品、劳保用品、首饰饰品、有色金属材料、电线电缆、车及零部件、健身器材、电池及零部件、化学分析)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20008

1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015)津安监检乙1003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批准资质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运行流程

受理业务(收样及材料)检验出具报告结果报送


运行要件

1、电线电缆:CCC网上要求打印给检验单位的(申请书、送样通知、产品描述),涉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样品;

2、灯具、液体加热器:CCC网上要求打印给检验单位的(申请书),单元划分表,覆盖及差异说明,关键元器件清单,关键元器件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器原理图,电器及其元部件照片,铭牌,说明书样品;

3、溶剂型木器涂料:企业携带抽样单及样品,样品;北京中化联和认证有限公司寄送任务书。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证检验信息表


序号

1.4


名称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证检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4、《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设备监理、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专栏6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02检测机构建设: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实施) 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7《关于同意建立市标准情报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复函》(津政办函〔198441):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天津市标准情报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津编事字〔200583)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9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资质认定验收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验字(11)号)(涉及玩具产品、电器产品、石油制品、精细化工产品、印刷装潢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食品添加剂、建材产品及金属制品、劳保用品、首饰饰品、有色金属材料、电线电缆、车及零部件、健身器材、电池及零部件、化学分析)

10、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20008)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015)津安监检乙1003)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批准资质范围内,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运行流程

受理业务(收样、签订协议)→检验→出具报告


运行要件

样品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相关产品委托检验信息表


序号

1.5


名称

相关产品委托检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4、《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专栏6提升检验检测能力:02检测机构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03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95日):

四、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二十一)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实施) 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8、《关于同意建立市标准情报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复函》(津政办函〔1984〕41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天津市标准情报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津编事字〔2005〕83号)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10、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资质认定验收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验字(11)号)(涉及玩具产品、电器产品、石油制品、精细化工产品、印刷装潢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食品添加剂、建材产品及金属制品、劳保用品、首饰饰品、有色金属材料、电线电缆、车及零部件、健身器材、电池及零部件、化学分析)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20008)

1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015)津安监检乙1003)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独立运行


运行流程

受理业务(收样、签订协议)→检验→出具报告


运行要件

样品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信息表




序号

1.6


名称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津质技监局质监200277号《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质量鉴定组织工作的请示的批复》

4、津编事字200583号《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批准资质范围内,独立组织开展工作


运行流程

接受委托→确定鉴定内容→签委托协议→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分析鉴定→专家论证确认→出具鉴定报告(如法院委托需出庭质证)


运行要件

鉴定申请、委托协议、相关资料(合同、技术资料、庭审记录)、现场勘察记录、专家分析论证意见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组织鉴定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鉴定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天津市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研究综合管理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天津市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研究综合管理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主席令)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三)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专栏2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03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搭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网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舆情监控系统,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公共技术服务,加强高危行业、重点产品及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效能。

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成立风险监控领导小组和风险监控中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应急(2015)15号:产(商)品监督管理风险监控中心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的主要负责人任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并设专人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及业务工作

5、《天津市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52号::职责分工第六条成立天津市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中心(以下简称:风险监控中心),挂牌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负责我市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综合管理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风险监控中心指导下)独立运行


运行流程

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


运行要件

任务书(信息函)


责任事项

1、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专家开展风险信息筛查、研判工作;

3、编制年度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报告;

4、风险监测计划的汇总上报;

5、组织专家评审风险监测方案;

6、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监测的评估、研判;

7、根据专家做出的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处置建议形成工作报告并上报;

8、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监控课题研究;

9、做好风险监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天津市缺陷产品分析与研究及召回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天津市缺陷产品分析与研究及召回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主席令)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95日):

三、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十六)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6号。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6号。

6、《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51号。

⑴、第七条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⑵、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产者应当配合召回技术机构和省级质检部门对有关缺陷信息、投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技术分析。

⑶、第十八条 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检测实验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生产者。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7、《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⑴、第十四条   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收到异议材料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3名以上的专家(单数),听取生产者技术人员的解释说明,对生产者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必要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展实验检测,并形成专家意见。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风险监控中心指导下)独立运行


运行流程

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缺陷消费品信息分析→缺陷消费品调查、缺陷消费品召回


运行要件

任务书(信息函)


责任事项

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标准的制修订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标准的制修订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关于成立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镁合金及新型材料应用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5/SC2)的批复》(标委办综合201152号)中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镁合金及新型材料应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3、《关于成立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墨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397/SC2)的批复》(标委办综合200812号)中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墨制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独立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运行流程

计划→上报立项→审批→成立标准制修订小组→起草→论证→上报→批准发布


运行要件

标准制修订立项书


责任事项

在技术能力范围内,以促进和推动行业发展为目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负责的组织、起草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对相关单位提供的专利、技术数据等具有保密义务。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4、《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专栏6提升检验检测能力:02检测机构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03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95日):

四、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二十一)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实施) 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8、《关于同意建立市标准情报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复函》(津政办函〔1984〕41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天津市标准情报所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及增加编制的批复》(津编事字〔2005〕83号)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10、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资质认定验收证书(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验字(11)号)(涉及玩具产品、电器产品、石油制品、精细化工产品、印刷装潢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食品添加剂、建材产品及金属制品、劳保用品、首饰饰品、有色金属材料、电线电缆、车及零部件、健身器材、电池及零部件、化学分析)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F2015020008)

1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015)津安监检乙1003)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独立运行


运行流程

接受任务→收样(抽检)→检验→出具报告→结果报送


运行要件

委托书(如需抽检,须提供抽检实施方案)


责任事项

在依法授权的资质范围内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提供公正、客观、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不受任何经济因素、行政干预、外来压力的影响,同时为客户出具的检验数据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同意,决不泄露给第三方。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开发研究新的检验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开发研究新的检验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根据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3、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

专栏6提升检验检测能力:01检测仪器装备研发:加大检验检测技术和检测装备的研发力度,推进重点仪器、关键检测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加快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方法的筛选、推广和应用;

4、《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

第十二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第一章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技质检建设,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6、《》质检科函〔2007135)第二条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供专项补助经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配套资金所实施的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购置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技术机构,并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技术、软硬件设施和相关检测项目开发的能力。

7、《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津市场监管科〔201517号)市场监管委科技项目是指由市场监管委经正式程序立项下达的,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新颖研究内容、科学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方案、合理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特征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改进等项目。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独立运行


运行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


运行要件

项目任务书


责任事项

在技术能力范围内,以促进和推动行业发展为目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负责的组织开展新设备、新的检验技术、方法的研究工作,同时对相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数据等具有保密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科研经费开支进行管理。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专栏6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03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测的便利化服务能力。

2、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广泛开展中小企业质量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7〕464号)

3、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7〕177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职责边界

独立运行


运行流程

深入企业调研确定帮扶方案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服务项目


运行要件

企业基本情况、产品类型、产品发展前景,目前存在问题和困难,企业需求、服务协议、工作总结、工作评估等。


责任事项

1、帮助中小微企业在产品研发、原材料质量、产品质量等进行测试、检测等服务;

2、帮助企业制修定企业产品等标准、利用我院标准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标准的查询和翻译,标准培训咨询等;

3、为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提升方案、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为企业相关岗位人员提供标准、质量管理、检测等专业培训;

4、帮助企业建设检验检测实验室或共建实验室,开放我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企业进行产品质控及研发提供支持;

5、根据企业需要,开展质量安全环境等体系认证咨询与服务等。


监督方式

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电话:230789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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