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事指南
序号 |
填报要素 |
填报内容及要求 |
1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版)第13条;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总局令第149号)第33条、第38条、第44条第(五)款。 |
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3 |
许可时限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4 |
申请条件 |
1)在本市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依法管理目录》)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 2)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 |
5 |
办理材料 |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3份 2)样机照片 3)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4)使用说明书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7)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变更申请表(一份) 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补证申请(一份) 9)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注销申请(原件,一份) 注: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1-6; 变更提交申请材料7(仅限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发生变化); 补证提交申请材料8; 注销提交申请材料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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