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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7 17:3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

序号

填报要素

填报内容及要求

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许可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4.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5.   

办理材料

申请书1份;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考核项目表;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质量手册1份;程序文件目录1份;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