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优汇仓食品批发店销售超过保质期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4-19 14:33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优汇仓食品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1MA8258BY0A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泰佳道与汇川路交口东南侧武台馨苑公建2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冯宝滨

2024年1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泰佳道与汇川路交口东南侧武台馨苑公建2一层的天津市西青区优汇仓食品批发店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售“家乐”浓汤宝共1盒,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家乐”浓汤宝实施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李强制〔2024〕4号)。

经查,天津市西青区优汇仓食品批发店于2023年1月份由供货商天津市莱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直接供货“家乐”浓汤宝共5盒,用于销售。当事人在售1盒“家乐”浓汤宝,截至检查当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涉事商品的进货价4元/盒,售货单价5.5元/盒,保质期内售出4盒,剩余1盒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摆放在食品销售区域货架中未售出。综上,天津市西青区优汇仓食品批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货值金额5.5元,因其中超过保质期后的1盒未售出,故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 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食品经营区域货架中在售的超过保质期“家乐”浓汤宝的照片 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检查处理临期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2024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盒“家乐”浓汤宝)。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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