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西青区金鑫福晟水产批发中心(抽样单编号:NO: LXQN112303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11:08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金鑫福晟水产批发中心销售的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金鑫福晟水产批发中心销售的黄花鱼(购进日期:2023-11-10)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LXQN1123030)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天津市西青区金鑫福晟水产批发中心于2023年5月28日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20箱黄花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73元/箱。其中2.88千克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黄花鱼也已销售完毕。该黄花鱼进货数量为20箱,进货价格为70元/箱,销售价格为73元/箱,截止到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黄花鱼均已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4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的相关凭证,无法对抽检批次的黄花鱼进行溯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花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花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60元整。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红处罚〔2023〕48号)。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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