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立芹连安副食店(韩立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06 09:51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板罚〔2020 3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立芹连安副食店(韩立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5NL59XH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崔成庄村4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立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6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立芹连安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一袋已经打开包装的冰糖(生产厂家:邢台保德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kg),冰糖作为直接入口食品,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拿健康证明一栏未发现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于2020619日报区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06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进门入口处架子上有一袋已经打开包装的冰糖(生产厂家:邢台保德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kg),冰糖作为直接入口食品,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健康证明一栏未发现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0619,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立芹连安副食店经营者韩立芹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613日以78/袋的价格从天津市宁河县瑞满发日用品超市进了1袋单晶冰糖,卖了约5kg,还剩5kg。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板责改〔202018号),要求当事人在20206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号为津宁市监板立〔2020〕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韩立芹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进货票据复印件。

20206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板罚告〔2020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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