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宁芦经罚〔2019〕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瑞康祥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1MA05M7457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幸福楼底商B-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张洪莲
违法事实:2019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标题为“文山三七惠民活动”的宣传彩页,彩页中标注有“文山平卧菊”字样的产品图片,彩页中标有“一勺三七粉全身百病消”“三七粉治百病早用早健康”“现今把三七作为补品之王,被称之为补品金贵”“三七粉才是真正的血管清道夫”“增强免疫力”“抗癌养身”“增加血液量预防和治疗心脑组织缺血”“抗肿瘤”“延缓衰老”“快速穿越视网膜障碍”“逆转脑萎缩”“康复老年痴呆”“降血压”“降血脂”字样。执法人员在该店共发现40桶上述宣传彩页中的产品,标注产品名称: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产品类型:固体饮料,配料:平卧菊?三七粉,执行标准:GB/T29602,生产许可证号:SC11341900100491。该食品为普通食品,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彩页制作方为包头市彩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费用200元,制作1000张,发放991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200元。
上述食品标签中将“平卧菊”与“三七”分开标注,标签涉嫌含有虚假内容,使消费者误解该食品中含有“三七”成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理。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是用1份“平卧菊三七叶子粉”和9份“平卧菊三七茎粉”作为原料加工而成,并无“三七”成份,但该食品标签中多处将“平卧菊”和“三七”分开标注,未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标注“文山特产野生18头”字样、文山三七相关标志、三七原植物图(GT/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附录A)。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供货方为济源市恒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48元每桶,销售价格198元每桶,进货40桶,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9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检查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洪莲的询问调查笔录、宣传彩页、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济源市恒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标签作出的解释文件等;4.宣传彩页制作收据;5.济源市恒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随货同行清单复印件;6.当事人提交的改正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有关健康保健、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其他医疗用语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比较大,此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标签中含有大量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中含有“三七”成份,当事人利用与该食品并无实际关联的“文山三七”对该食品进行宣传,并宣称“三七粉治百病早用早健康”“抗癌养身”“增加血液量预防和治疗心脑组织缺血”“抗肿瘤”“延缓衰老”“逆转脑萎缩”“康复老年痴呆”“降血压”“降血脂”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明显,情节严重,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1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40桶;2.罚款28500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检查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95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 “平卧菊?三七固体饮料”40桶;3.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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