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宁河区皓轩言烟酒经营部(梁言)销售假药案 | 天津市宁河区皓轩言烟酒经营部(梁言) | 92120221MA069BPD7L | 梁言 | 津宁市监芦罚〔2019〕4号 | 销售假药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227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芦罚〔2019〕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皓轩言烟酒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9BPD7L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沿河路安全里1排1号
负责人:梁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9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在天津市宁河区沿河路一排一号中国杜康芦台沿河路店购买了一盒“极品伟哥”,单价40元,包装盒上写有“适应症”,没有批准文号。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日对被举报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皓轩言烟酒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牌匾为“中国杜康”,一侧窗户挂有“夫妻保健”牌子。执法人员在店内未发现有涉及举报的“极品伟哥”,发现有“雪域藏丹”1盒(内有6小盒),标示生产厂家为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0)第168号,该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有明示治疗功能和药用疗效的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本案于2019年9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雪域藏丹”1盒(内有6小盒),标示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0)第168号,该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有明示治疗功能和药用疗效的内容。
2019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梁言进行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店由梁言负责经营,其于2017年3月在淘宝网以100元价格购进“雪域藏丹”1盒(内有8小盒),其丈夫自用2小盒,余下6小盒以10元/小盒的价格出售,未售出。梁言丈夫于2018年购进“极品伟哥”自用,其母亲于2019年8月23日以40元的价格销售“极品伟哥”1盒(举报人购买),均无供货方资质材料及相关票据。执法人员查看涉案产品标签标示批准文号认定,“极品伟哥”标示制造商美国福尔特生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为虚假批准文号,且在标签、说明书上有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和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和药用疗效内容。
2019年9月26日,我局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协查复函,证实“雪域藏丹”不是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0)第168号不是生产厂家合法批准批号,为虚假批准文号。
2019年11月8日,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出具《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极品伟哥”“雪域藏丹”产品的认定意见》,认定涉案的“极品伟哥”“雪域藏丹”应按假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
2019年11月14日,经批准后执法人员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津宁市监芦罪移〔2019〕3号)连同案卷原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接收并出具《受案回执》,2019年12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津宁公(济)不立字〔2019〕10004号),并将案卷复印件加盖公章后移交我局,案卷原件材料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存档。
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梁言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按假药论处的“极品伟哥”“雪域藏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2017年3月以100元/盒价格购进“雪域藏丹”1盒(内有8小盒),其家人自用2小盒,其余6小盒以10元/盒价格出售,未售出;以40元/盒价格出售“极品伟哥”1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梁言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说明;
3.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及协查复函;
4.举报人购买的“极品伟哥”产品照片;
5.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出具的《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津宁公(济)不立字〔2019〕10004号)。
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芦罚告〔2019〕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极品伟哥”“雪域藏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极品伟哥”“雪域藏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的产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产品,且从非正常渠道购进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隐患,情节严重,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两个条款,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雪域藏丹”1盒;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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