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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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叶卓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叶卓杰) |
92120221MA06CM9Q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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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卓杰 |
津宁市监综罚〔2020〕1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409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 2020 〕10 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叶卓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CM9Q83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宁新花园底商1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卓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42919**********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外包装标注为鸡公山铁观音6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绿茶3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1/18)、鸡公山茉莉银毫3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金骏眉2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7/02)、鸡公山茉莉碧螺春2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茉莉花茶3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18)、鸡公山小种红茶(金骏眉)2盒(规格6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7/02)、鸡公山茉莉花茶1盒(规格5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小种红茶(金骏眉)2盒(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信阳毛尖3盒(规格152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18)、鸡公山绿茶1盒(规格152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龙井茶2盒(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龙井茶2盒(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6/02)(上述茶叶的保质期均为18个月, 生产厂家均为光山县鸡公山茶厂),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茶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共用款1490元,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和2018年11月3日从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兴耀批发市场三区15排4-5号的天津市天堂恒源茶行购入外包装标注为鸡公山铁观音(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绿茶(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1/18)、鸡公山茉莉银毫(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金骏眉(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7/02)、鸡公山茉莉碧螺春(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茉莉花茶(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18)共购进了20包,进货价格13元/包,销售价格18元/包,销售了1包(票据标注为100g纸袋茶)。鸡公山小种红茶(金骏眉)(规格6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7/02)共购进了10盒,进货价格13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销售了8盒(票据标注为真空小代)。鸡公山茉莉花茶(规格5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共购进了5盒,进货价格10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销售了4盒(票据标注为50g铁筒)。鸡公山小种红茶(金骏眉)(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龙井茶(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龙井茶(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6/02)共购进了15盒,进货价格35元/盒,销售价格48元/盒,销售了9盒(票据标注为100g铁筒)。鸡公山信阳毛尖(规格152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18)、鸡公山绿茶(规格152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共购进了15盒,进货价格35元/盒,销售价格48元/盒,销售了11盒(票据标注为152g铁筒)。以上茶叶共购入65包(盒),已售出33包(盒)并且已售出的茶叶均是在保质期内对外出售的,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叶卓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现场负责人严生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他的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拍摄取证照片32张证明查获相关超过保质期的茶叶的品种、数量及现场检查等情况。
5.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购入涉案茶叶的种类、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进货时间和销售时间等情况。
6.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2张,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渠道购进相关茶叶的事实。
7. 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茶叶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相关茶叶的进价、销售价和销售数量。
8. 天津市宁河区卓杰食品便利店经营账册复印件一份,证明已销售的茶叶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及已售出的茶叶的种类、数量和价格。
2020年4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0〕10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建议采取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公山铁观音6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绿茶3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1/18)、鸡公山茉莉银毫3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金骏眉2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7/02)、鸡公山茉莉碧螺春2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茉莉花茶3包(规格100克、单位:包、生产日期:2018/06/18)、鸡公山小种红茶(金骏眉)2盒(规格6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7/02)、鸡公山茉莉花茶1盒(规格5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小种红茶(金骏眉)2盒(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6/02)、鸡公山信阳毛尖3盒(规格152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18)、鸡公山绿茶1盒(规格152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龙井茶2盒(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5/02)、鸡公山龙井茶2盒(规格100克、单位:盒、生产日期:2018/06/02);2.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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