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 名 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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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宁河区师美医疗美容诊所(李秋春)发布虚假广告案 |
天津市宁河区师美医疗美容诊所(李秋春) |
92120221MA05WN18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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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春 |
津市场监管宁罚〔2018 〕 11 号 |
2017年10月20日,天津市宁河区师美医疗美容诊所在天津市宁河区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幸福商业广场购物中心卖场内一楼至二楼滚梯西侧中上方广告位发布广告,内容为“门诊简介:师范医疗美容门诊成立于一九八八年四月,是我市最早的一家由天津市卫生局批准的社会办医美容整形机构,也是芦汉地区唯一一家医学美容门诊。开展的医学美容项目:各种术式的双眼皮、开眼角、除眼袋、切眉、假体隆鼻、全面部拉皮除皱、纹眉、美瞳线,各种问题皮肤和身体护理。专家简介:本诊所主诊医师多年来精湛的美容整形技术及丰富的临床经验为几万名追求美者实施美容整形手术。”。广告位是当事人从天津市宁河区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幸福商业广场购物中心处租赁,租赁费用8000元。广告画面是当事人从天津市京达广告有限公司处制作,制作费用26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地合法证明文件,也不能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其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文件。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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