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运河家园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22 15:3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药处罚20212

当事人: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运河家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30067682XN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运河家园商业街底商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凌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2202********0058

联系电话:138****662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

20218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运河家园店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药店处方药货架抽取处方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1盒,该药品生产厂家是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002081,调取其计算机销售记录,系统显示于20216161848分销售过该批次阿奇霉素干混悬剂1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我局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药责改20211),要求其立即整改。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9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93日对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津宁市监药询通2021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浪委托该公司店长杨孝凤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96日对该公司店长杨孝凤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此案于20219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723日在天津市思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订购处方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3盒,购进价格是7.3/盒,已销售2盒,库存1盒。其中于 2021616日销售的一盒处方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处方。202196日对该公司店长杨孝凤进行询问调查,杨孝凤承认其销售该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凌浪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店长杨孝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我局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

20219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药罚告〔2021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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