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1〕22号
当事人:天津天中福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66106584K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外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金魁
2021年10月10日,我局接收举报,举报人反映宁河区天津潘庄名贵木材市场收取电费时加收0.52元的公共设施费。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潘庄名贵木材市场的经营主体天津天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承认其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1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天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潘庄名贵木材市场的开办者,使用500千伏变压器为终端用户供电。并按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费用平段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高于电网销售电价,说明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除电费外,还多收取了其他费用,其中从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按照每度电0.8元的电价收取费用,2021年10月,按照每度电1.2元(包含0.68元的电费和0.52元公共设施费)的电价收取费用,对比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不满一千伏)0.6768元每度电的标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64号)规定的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231号)规定的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延续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要求,当事人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以及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每度电多收0.1232元;从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每度电多收0.15704元;2021年10月,每度电多收0.5232元。
案件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李晴进行了询问,并对当事人从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收费明细进行了统计,经统计,确定了当事人从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对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事实,共加收其他费用25147.25024元。 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已将加收费用25147.25024元,退还给终端用电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金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李晴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具体情况。
4、办公室主任李晴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配合调查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向终端用户售电的抄表明细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售电的具体情况。
6、当事人退费统计表及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多收取电费退还终端用户的情况。
7、当事人新张贴的电费收费标准图片,证明当事人于执法人员检查后调整电价为0.67元/度的凭证。
8、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变压器的具体时间和变压器规格。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当事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3倍罚款75441.7507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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