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桂英副食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26 18:3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23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桂英副食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5UMK022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杨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桂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

20211130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宁河区潘庄镇西杨庄村口靠近津榆公路的一家副食保健店销售的“美国玛卡”、“德国黑金刚”是“假冒伪劣”产品, 要求我局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130日对天津市宁河区桂英副食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举报人提到的“美国玛卡”、“德国黑金刚”产品。20211210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精品伟哥”的视频,显示当事人是从居住房间中取出的相关商品,再次要求我局处理。为查清事实,我局决定于20211220日立案调查。

2022214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到天津市宁河区桂英副食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征得当事人经营者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居住房间进行了检查,在居住房间中间位置,摆有一按摩椅,在按摩椅上摆放有4盒“精品伟哥”产品(100毫克x1片)以及3盒“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精品伟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适应症: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美国福尔特生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详见说明书;有效期:三年”等文字;产品说明书书标示有“生产日期:2020.06.05,保质期:三年”等文字。“德国黑金刚”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生产日期:见说明书;保质期:三年;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皇后大道35号” 等文字;产品说明书标示有“生产日期:2021605日,保质期:三年”以及“药效能在人体内储存七天”、“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的疗效” 等文字。该“德国黑金刚”产品与举报人提供的“德国黑金刚”产品照片对比,两种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并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并未发现“精品伟哥”产品(100毫克x1片)、“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2种产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七十一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物品进行扣押,现场制作并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潘强制〔20221号)及《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宁潘清20220001)。

因以上产品包装上有“适应症: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的疗效”、“本品为纯天然制剂,内含西力士”等文字,为核实上述食品中是否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类物质,2022218日,我局委托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4盒“精品伟哥”产品(100毫克x1片)以及3盒“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进行检验,2022222日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告知我局“精品伟哥”产品(100毫克x1片)因样品量不足无法检测;202233日,我局接收到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邮寄到我局的“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检测报告(No:KLW0222001),报告显示“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中未检出西地那非。

经查,该店自2017年开始营业,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等商品。2021年,当事人花费50元从一个过路推销人员处购进了3盒“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以及6盒“精品伟哥”产品(100毫克x1片),售出2盒,还有4盒“精品伟哥”产品(100毫克x1片)以及3盒“德国黑金刚”产品(2800mgx10粒)尚未售出。

因上述产品均为入口服用产品,并且没有药品许可批号,虽然“精品伟哥”的包装中有“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的保健食品生产文号,但2004年开始,国家已经停发“卫食健字”的批准证书,因此,该产品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虚假标注,上述产品均按照食品进行处理。

上述产品中,“德国黑金刚”商品说明书上标注制造商: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品伟哥”商品说明书上标注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美国福尔特生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由于“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国福尔特生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标注地不属于中国大陆,我局未能向当地政府部门发函以协助调查。

同时,因当事人购进以上2种食品无进货票据、台账及销售台账,也没有核算单品的进货价格,故无法明确核算已经售出产品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宣传治疗功效,并且购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高桂英的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产品”照片、付款截图、“购买录音”、“购买视频”,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我局扣押物品的相关情况;

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精品伟哥”、“德国黑金刚”食品的具体情况。

6.我局提供的《检验委托书》(津宁市监潘检委〔20221号)、《检验期间告知书》(津宁市监潘检期〔2022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结告〔20221号)、天津量信检验委托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No:KLW0222001号《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的“精品伟哥”(100毫克x1片)样品量不足无法进行检测,“德国黑金刚”(2800mgx10粒)中未检出西地那非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精品伟哥”(100毫克x1片)以及“德国黑金刚”(2800mgx10粒)食品标签以及说明书上标注有“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的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小,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负责人高桂英处于离异独居状态,无固定收入来源,并患有高血压、高血糖、心脏病等疾病,经济条件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由于“德国黑金刚”(2800mgx10粒)3盒已用作抽样检验使用无剩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精品伟哥(100毫克*1片)”4盒;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4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