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221号-天津阿吉毕科技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17 14: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21号

当事人:天津阿吉毕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Q9UA1N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龙门东道红郡大厦2-1-1124

法定代表人:喻娟

    2023年10月13日,我局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和首页下方的ICP备案号上方中有使用“ ”,在当事人官方网站的产品介绍中有69个产品图片中均标有“ ”。在当事人账号为gh_daa0bae21386的微信公众号中,当事人亦使用上述商标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头像。经初步核实,上述商标为未注册的商标。当事人涉嫌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开设网址为www.******的官方网站,于2020年6月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和产品展示中使用“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注册有账号为gh_daa0bae21386的微信公众号并在注册时开始使用“ ”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头像。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外展示公司信息和其研发的产品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 ”的商标注册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将该商标用于商品,故本案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喻娟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 对黄磊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黄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38899965)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网站整改完成照片截屏。

本局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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