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293号-天津市北辰区宫礼糕点经营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17 14: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9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宫礼糕点经营店(彭志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DBR22Y

经营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东农贸市场G区1-2号

经营者:彭志琴

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发布了名为“莲蓉蛋黄月饼”的商品,在商品详情页注明自制,但其外包装标签为委托生产。2022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东农贸市场G区1-2号天津市北辰区宫礼糕点经营店(彭志琴)进行核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据投诉线索提到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发布了名为“莲蓉蛋黄月饼”的商品,在商品详情页注明“是否自制:自制”,同时其外包装标签为委托生产,当事人称上述商品宣传情况属实,现场未发现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3年10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9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此案于2023年12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9月12日从宿迁市小汪糕点有限公司购入200个广式莲蓉蛋黄月饼,于店内开始销售,同时在 “宫礼糕点(北辰店)”美团店铺上发布了名为“莲蓉蛋黄月饼”的商品链接,并在商品详情中注明“是否自制:自制”。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上述商品详情确实属于当事人自行发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月饼除部分自己处理外均已售出,商品链接已经下架。上述行为满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彭志琴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委托书、被委托人祝家华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祝家华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外包装照片;5.供货商资质以及供货票据;6.协查函以及回复;7.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9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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