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82号
当事人:天津力中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3448294C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古中元
接举报后,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进行检查,在该网站内有一款产品名为“CAK数控机床36/40/50系列”(网址:http://www.******)的产品,在该网页内有以下广告用语:首创专利电动电动变档床头结构。执法人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上述专利状态为届满终止失效,当事人涉嫌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网站2023年5月17日备案审核通过的,备案号为津ICP备14001593号-1,2023年5月17日上传“CAK数控机床36/40/50系列”(网址http://www.******)的产品,在该网页内有以下广告用语:首创专利电动电动变档床头结构。当事人提供了专利证书,证书显示专利名称为液压浮动式三位油缸变档机构,专利号为ZL 2005 2 0093042.0,专利申请日为为200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06年11月29日。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述专利的状态为届满终止失效。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古中元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11月8日的现场笔录、网站截屏打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截图;4. 2023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销售经理孙士博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5.整改报告和网站截图打印件。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发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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