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36号-天津市北辰区慧鑫通通讯器材销售中心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多协议闪充充电宝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2-04 15: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慧鑫通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汪玉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MGM3XR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荣国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玉凤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25日,我局收到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ET-230718),报告显示天津市北辰区慧鑫通通讯器材销售中心销售的SMGO多协议闪充充电宝(22.5W)(规格型号D08)经我局委托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标识、输出电压等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的检验依据为GB/T 35590-2017。同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多协议闪充充电宝(22.5W),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购进3个SMGO多协议闪充充电宝(22.5W)(规格型号D08)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11月9日,我局委托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

SMGO多协议闪充充电宝(22.5W)(规格型号D08)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ET-230718)。2024年1月25日,我局收到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ET-230718),检验结论为:依据《2023年天津市北辰区充电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产品的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识、输出电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中标识、输出电压等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的检验依据为GB/T 35590-2017。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多协议闪充充电宝(22.5W)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多协议闪充充电宝(22.5W)销售完毕,均被抽样买走。本案货值金额78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汪玉凤的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2023年天津市北辰区充电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打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材料;3. EMS邮件号轨迹查询打印件;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汪玉凤对店长徐立东的授权委托书、徐立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徐立东的询问笔录;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处罚〔2024〕1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39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

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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