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61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月川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0UXG6F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翠月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4年1月4日,我局收到举报,反应当事人销售的“味兹多”牌肉松沙拉黑麦汉堡面包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益东成”牌黑芝麻风味酥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9日,保质期120天,截止到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味兹多”牌肉松沙拉黑麦汉堡面包。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天穆责改〔2024〕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天实强〔2024〕5号),当事人经营者张翠月接受现场检查并签收上述文件。
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张翠月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执法人员说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等资料,同时表明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其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在现场销售的“益东成”牌黑芝麻风味酥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9日,保质期12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能够提供食品原料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经营者张翠月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 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
5. 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情况。
6. 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重大疾病医疗资料,证明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
8.当事人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证明当事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61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金额较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生活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