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号-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08 15: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号

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794012727

营业场所: 北辰区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

负责人:张天水

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投诉称,投诉人2024年1月5日从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购买了2款产品,①冰河牧场内蒙肥羊卷300g,花费23.9元;②冰河牧场内蒙肥牛卷200g,花费19.9元,以上食品执行标准为SB/T10379,属于速冻调制食品,在执行SB/T10379时,也应该符合GB19295-2021标准的要求,在GB19295-2021中4.1标示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但该食品未标注即食非即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遂投诉;同日,我局接到另一举报人反映相同性质的问题,称2024年1月8日从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购买了冰盒牧场内蒙肥牛卷(200g)产品,花费19.9元,产品未依照GB19295强制规定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和食用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强制规定,诉求为退赔1000元、查处并给予奖励。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6日对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冰柜内待售有涉案的4款产品:①“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羊卷”(净含量:200g/盒,生产日期:20231227),数量27盒;②“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羊卷”(净含量:300g/盒,生产日期:20231227),数量29盒;③“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牛卷”(净含量:200g/盒,生产日期:20231213),数量19盒;④“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牛卷”(净含量:300g/盒,生产日期:20231227),数量18盒,上述4款产品标签标示执行标准均为SB/T10379,生产商为河南冰盒时代食品有限公司,SB/T10379标准里引用了GB19295,产品包装标签未注明“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相关信息。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1号)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陈述、申辩。1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5日当事人由上级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配送中心配入了涉案的4款产品:①“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羊卷”(净含量:200g/盒,生产日期:20231227,数量30盒,进价15元/盒);②“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羊卷”(净含量:300g/盒,生产日期:20231227,数量39盒,进价19元/盒);③“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牛卷”(净含量:200g/盒,生产日期:20231213,数量30盒,进价15元/盒);④“冰盒牧场内蒙古肥牛卷”(净含量:300g/盒,生产日期:20231227,数量19盒,进价19元/盒),之后置于场所内待售。上述4款产品标签标示执行标准均为SB/T10379,该标准里引用了GB19295,产品包装标签未按规定注明“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相关信息,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当事人售出肥羊卷(200g)3盒、肥羊卷(300g)10盒、肥牛卷(200g)11盒、肥牛卷(300g)1盒,根据当事人的销售明细,本案货值金额2564.31元,违法所得106.61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张天水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4年1月16日)、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杨洁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杨洁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4款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记录和生产厂相关资质及检验报告材料;5.SB/T10379标准文件;6.GB19295标准文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报表

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4款93盒产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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