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64号-天津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特种设备(叉车)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22 10: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64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XLDCX8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程道20号(京东亚洲一号天津智能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崔建


2024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高端园万河路55号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作业人员卑某、秦某在操作叉车装卸货物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涉嫌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叉车。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起陆续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高端园万河路55号京东高端智能产业园开展分拣和仓储业务。目前,配备了26台叉车,均装配有安全带。2024年6月8日,当事人对陈某等8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中明确告知作业人员使用叉车前应佩戴安全带。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叉车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卑某、秦某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使用叉车装卸货物(卑某、秦某已于2024年6月8日接受了安全培训)。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特种设备(叉车)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京东物流安全培训签到表》、《京东物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京东物流叉车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叉车/电动地牛岗位员工安全责任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节选打印件;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卑某、秦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打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件。

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安全操作规程第4项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叉车的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安全操作规程第4项的规定,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安全操作规程第4项的规定,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