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263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雪妹化妆品销售铺(刘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0TG71A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金凤里底商1-临17
经营者:刘亚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金凤里底商1-临17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有“EVE QUICK DX”(规格:20粒/盒)1盒,经查询该产品成分为,每2片含有成分:布洛芬200毫克、氧化镁100毫克、烯丙基异丙基乙酰脲60毫克、无水咖啡因80毫克,该产品属于进口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品外包装无药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涉嫌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5月1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零售业
务。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金凤里底商1-临17的天津北辰区雪妹化妆品销售铺(刘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EVE QUICK DX”(规格:20粒/盒)1盒,经查询该产品成分为,每2
片含有成分:布洛芬200毫克、氧化镁100毫克、烯丙基异丙基乙酰脲60毫克、无水咖啡因80毫克,该产品属于进口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品外包装无药品批准文号。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举报材料中所称“EVE QUICK DX”(规格:20粒/盒)1盒、日本久光贴L40mg(规格7枚/袋)一袋、参天sante FX V+滴眼液(规格:12ml/瓶)一瓶是其销售出去的药品。上述三种产品均属于进口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该案违法所得360元,货值金额4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刘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2023年4月17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现场情况;3.KEGGMEDICUS医药品情报数据库截图、EVE QUICK官方网站产品介绍截图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证明上述三种产品均是日本合法上市的药品且未在我国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4.对经营者刘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事实情节;5.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26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积极配
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EVE QUICK DX”(规格:20粒/盒)1盒;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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