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942号-天津市河东区华玉凤土产经营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9-25 10: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42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华玉凤土产经营部(栾学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2MA06CM4K7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正荣府底商沁河北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栾学勇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6盒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其外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为GB 35833-2018,而不是现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同日,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10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6盒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售价25元/盒,其外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为GB 35833-2018,而不是现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事人采购时的票据、供货商资质、采购记录已经遗失,销售时未做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供货商、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数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食品主要用来制作菜肴。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9月7日现场笔录、检查照片。3、对经营者栾学勇的询问笔录。4、2023年9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5、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本局于2023年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4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元;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6盒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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