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91号-天津正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发布使用最高级用语的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5-19 15: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天津正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086584253R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仓道东段南侧(天津市奥都物资商贸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丽娟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名为“天津正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抖音号,抖音号为1686471799,在该抖音账号内有464个作品,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在2023年2月18日7:08、2023年2月17日7:46、2023年2月6日17:46发布的三条视频中均使用了“全网最低价”的宣传语。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最高级用语的广告的行为,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27日与天津岩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优视推短视频获客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20230927056)由天津岩羊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进行商业运营推广,商业推广费用为4000元/年。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天津岩羊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发送相关视频,由天津岩羊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辑视频后发布到名为“天津正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抖音号为1686471799的抖音平台账号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2023年2月18日7:08、2023年2月17日7:46、2023年2月6日17:46发布的三条广告中均使用了“全网最低价”的宣传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使用最高级用语的广告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按单条广告付款,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苏丽娟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3.对苏丽娟的询问笔录、对赵国的询问笔录、赵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提供的《优视推短视频获客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20230927056)复印件、《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NO57358778)照片打印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5.举报单。

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删除相关违法广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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