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247号-天津市北辰区裕丰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4 16:03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4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裕丰厨具经营部(吴俊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1XHDD82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旧物市场A区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俊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20230808110G1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天津市北辰区裕丰厨具经营部销售的津厨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2023-06-14,型号规格JTZ-BP16)经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除抽样时封存的1台备用样品外,未发现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3〕16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厨具卫具零售。2023年8月3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北辰区裕丰厨具经营部销售的津厨家用燃用灶具(生产日期2023-06-14,型号规格JTZ-BP16)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20230808110G1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结构的一般要求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天津市北辰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对上述抽查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具4台,除抽样时封存的备用样品1台外,其余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俊玲的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检测报告、《2023年天津市北辰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打印件、检验机构资质材料;3.EMS快递封皮复印件、邮件号轨迹查询打印件;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吴俊玲的询问笔录;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4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津厨家用燃气灶具1台;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64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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