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971号-天津市北辰区果果鲜食品经营部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4 16:08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7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果果鲜食品经营部(李大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QXTW0X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佳荣里1-1-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大宽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佳荣里1-1-103的李大宽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果果鲜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使用的用于称重结算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D2111019170)未贴检定合格证,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2023年9月15日,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8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水果的称重和结算,上述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周期检定。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大宽的身份证复印件;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打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李大宽的询问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

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7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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