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758号-天津市北辰区福东美食馆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4 16:12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5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福东美食馆(王长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QLB6X8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井田公寓1-5-10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长忠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井田公寓1-5-102-2的王长忠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福东美食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开设网店“福东美食园”,网店销售有“干锅有机菜花”。 店内菜单上标注有“干锅有机菜花(26元)”,冷藏柜内摆放有待用的菜花,未粘贴有机产品认证标签,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菜花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8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8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网店“福东美食园”制售由菜花和猪肉炒制的“干锅有机菜花”,上述菜花不能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长忠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经营者王长忠对店长高鑫的授权委托书、高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对高鑫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和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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