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104号-天津市喜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30 14: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104号


当事人:天津市喜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75BT74F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喜凤花园二期北门9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明


2023年10月9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的线索,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烟草制品销售专区,货架上摆有待售的皇冠雪茄、红宽窄、南京十二钗等78款烟草制品,且货架上贴有对应的价签。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10月1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食品销售等业务,具备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23年9月中旬,当事人以消费者的身份从若干烟草制品零售商处分别购进皇冠雪茄、红宽窄、南京十二钗等78款3482盒烟草制品,并摆在经营场所的烟草销售专区处以每盒高于购进价格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10月10日,当事人已销售红宽窄、中荷花、硬中华等67款烟草制品,共计330盒。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构成要件,违法经营额63140元,违法所得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友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孙国柱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无证证明;3.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打印件及对被委托人孙国柱的询问笔录;4.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1262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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