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74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洁鑫百货经营经营部(郭运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3MA06L33B4B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F2区1号
经营者:郭运峰
经营者身份证号:/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9种362箱各型号注塑餐具生产厂家为天津续源海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续源海晟)。经核实,续源海晟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塑餐具属于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同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注塑餐具予以查封(涉案餐具明细详见《财物清单》津辰市监韩强制[2023]7号)。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韩强制[2023]7号),2023年7月27日,因案情复杂,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韩延强制[2023]7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26日,因强制措施期限已满,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韩解强〔2023〕7号),同日,当事人经营者郭运峰向我局提交声明,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注塑餐具的所有权,由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以上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决定均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均放弃陈述、申辩。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开始与续源海晟展开合作,购进续源海晟生产的各品种注塑餐具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从续源海晟购入各品种注塑餐具4422箱,总货款260972元。续源海晟至今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塑餐具属于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的构成要件。因无法查明当事人关于续源海晟生产的注塑餐具的全部销售情况,具体获利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郭运峰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3.杨洁身份证复印件、杨洁与郭运峰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全部从续源海晟进货的收据打印件、进货统计表;4.部分销售票据复印件;5.对郭运峰制作的询问笔录;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打印件;7.续源海晟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溪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被委托人张续身份证复印件,对王溪、张续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注塑餐具),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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