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46号
当事人:天津安捷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137522000213
住所:天津北辰科技园区辽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
2023年7月18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奕博餐饮店卫生间内发布医疗广告,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望核实处理。2023年8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案件调查延期30天。此案于2023年11月1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服务。2022年11月19日和天津市东丽区乐享广告设计中心签订了广告合同,广告费用1400元,约定在其运营的相关饭店洗手间张贴标题为“看妇科做人流就到安捷医院”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王雪身份证复印件;2.协查函、协查回复、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法定代表人王雪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复印件;5.当事人与天津市东丽区乐享广告设计中心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4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28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