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16号
当事人: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98708520R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新大道与顺境路交汇处国耀上河城物业项目部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焦宏宇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3月24日,市民王先生通过天津12345平台反映:市民为国耀上河城小区居民,小区内充电桩费用为2.2元/千瓦时和2.5元/千瓦时,充电桩所属公司为依威能源,咨询此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请尽快处理。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上海依威能源有限公司是按照购电价格定价,而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销售给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费中加收了其他费用。2023年4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将本案当事人变更为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23年6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本通知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转供电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本案中,当事人未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均进行分表计量,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按照国家电网抄表周期,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平段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执行平段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价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当事人于2012年6月21日成立,一方面作为终端用户通过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电,购电电价标准为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另一方面,当事人作为二级转供电主体向北京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转供电并收费。其中,2018年10月1日当事人与北京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合同书(合同号:EVTJSG201809016),合同约定“在小区内安装6台充电桩,基础电费:电费1.5元/度”。2021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合同书(合同号:EVTJSG202103005),合同约定“在小区14号楼东侧和12号楼北侧各安装6台充电桩,基础电费:电费1.2元/度”。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与北京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有合同(合同号:EVTJSG201809016)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小区内新增6台充电桩,电费单价与分成和原合同一致”。当事人与上述两家公司的电费通过抄表方式结算,上述两家公司的运力专员一般每三个月抄一次表,抄表后给当事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经当事人盖章确认后上述两家公司根据缴费通知单给当事人打款,当事人收到电费后给上述两家公司开收据。因仅根据2021年12月21日结算的2021年8月13日到2021年11月29日期间缴费单,无法准确计算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用电数据,故违法收取费用的时间从2021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上述两家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2022年7月29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5月22日与当事人结算电费,北京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结算电价为1.5元/千瓦时,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结算电价为1.2元/千瓦时,当事人从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电的平均价为2022年5月0.779元/千瓦时、2022年7月0.823元/千瓦时、2022年10月0.815元/千瓦时、2022年12月0.788元/千瓦时、2023年3月0.812元/千瓦时、2023年5月0.838元/千瓦时,本案中当事人购电平均价均高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等级对应的平段电价标准,故当事人最高应收电价为上述购电平均价。当事人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22日向上述两家公司收取的电费单价均高于向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购电平均价。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收取46101.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单;2.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振雄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焦宏宇的身份证复印件;3.2023年3月29日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4月11日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5.被委托人付立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付立琨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合同书及补充协议;6.被委托人张世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张世杰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7.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费缴费通知单、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清单、当事人提供的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国家电网购电的购电发票、违法所得计算表;8.当事人向上海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依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费的退费凭证。
本局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16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46101.11元;3.处违法收取费用0.2倍的罚款9220.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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