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010号-天津威山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20 16: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10号

当事人:天津威山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MP7205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1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义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15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威山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广告中【网址链接:http://www.******】宣传“ 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本人查证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并未取得有效的ISO管理体系认证此广告宣传涉嫌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使用失效认证宣传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万元罚款或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请贵局办案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及举报人三方积极配合处理,请贵局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本人相关查案情况,处理结果和奖励事项。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天津威山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找网络公司设立官方网站(www.******),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素材对网站页面进行设计发布,其中包含内容为“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所提到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页,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对法定代表人宋义强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网站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10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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